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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制度

时间:2015-03-18 14:03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一、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2.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

  3.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

  二、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议事范围

  1.重大工程项目、医院基本建设的立项、投资等经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职工奖金分配制度和方案经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制定出台有关经济的重大制度、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4.年度预、决算的制定经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5.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赔偿经院务会讨论决定。

  6.设备购置或更换经院医疗器械委员会集体讨论,报院务会审批。

  7.药品采购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院务会审批。

  8.职工福利经院福利小组集体讨论,报院务会审批。

  9.各种捐款、捐赠经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10.按有关规定应由支委会、院务会或院办公会集体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

  三、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基本程序

  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院领导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经济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

  2.科学论证。相关职能科室主任负责搞好调研工作,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

  3.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参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策中,要 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需要决议的问 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

  4.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参会成员同意后进行。

  5.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