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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15-03-21 13:58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了加强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和人身财产的安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公安部颁发的“61号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特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实行院、科(办)、班(室)三级防火责任制。医院成立防火治安委员会,以支部为单位组成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室、班(组)确定一名防火治安员。医院成立义务消防队(护院队),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各级防火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本部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机制,使之落实到人。

  2. 各级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家属、临时工作人员、进修人员等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人人抓安全,处处重消防。一旦失火,全院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奋力扑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3. 各部门对所属的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责任人、定防火措施);健全防火制度,加强值班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或整改,确保安全。

  4. 严格电源、火源和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使用的燃器具、压力容器等,必须通过保卫办或相关专业监察部门的审批,方可使用。一切电器设备的使用都要按电业部门或相关的专业规定执行。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按安全条例进行保管和使用。

  5. 严格基建审批制度。凡医院的基建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医院内搭建临时用房或工棚必须通过保卫办审批后方可修建。任何基建和临时设施都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6. 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将消防器材和设施挪为他用或人为的损坏。室外消防栓在两米以内不准停车、堆放物资、倾倒垃圾和阻碍消防用水的一切 障碍物。室内消防栓应保持清洁,通向消防器材的道路要畅通无阻。保卫办要加强对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7. 凡存放易燃、易爆品和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部位,严禁吸烟、生火。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违者按规和《消防法》条例处罚。

  8. 各单位对用火、用电、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要经常检查: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存在的隐患、查采取的安全措施;发现问题要记录,并研究整改措施。

  9. 凡医院内各项承包项目,一律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承包之内。

  上述制度,望各级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成绩给予奖励,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