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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制度

时间:2015-03-18 14:06 来源: 发布人:admin 浏览: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组织和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党内监督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防范,实行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设一个过硬的班子、一支纯洁的党员队伍。

  二、监督对象

  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党总支、党支部及其成员;全体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三、监督重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医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情况;

  (七)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情况。

  四、监督职责

  (一) 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党支部、监察室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支部委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监督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党支部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负责人进行监督;

  3、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支部、监察室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党总支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三)监察室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党总支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党总支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调查党组织及其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向党支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和制定有关制度、规定、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并发表意见。#p#副标题#e#

  五、监督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1、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2、按照酝酿、讨论、决定的程序,让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决定重要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如果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3、要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要行动上积极执行。

  4、合理、明确的分工,建立责任制。每项工作都要有责任人,各司其职,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工作,反对推诿扯皮。

  5、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总评、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6、领导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在平等共事的基础上维护“班长”的威信。协调好个人分工与全局工作的关系,互相协作,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克服不足,增强团结,提高集体的战斗力。

  7、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8、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1、院班子,党总支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体党员通报。

  2、对于本院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3、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上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中层以上干部应当按廉政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时将个人重大事项的变化情况向监察室填报。

  (三)述职述廉制度

  1、院班子成员每年在全院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一次。

  2、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专题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二次,分别于6月份和12月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向上级部门请示,并邀请局党委参加。

  2、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上级部门确定,也可根据本院实际由党总支确定。

  3、专题民主生活会要严把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中每个领导成员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计集体不讲个人现象;会后在提出整改措施。

  4、专题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将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局党委。

  5、如违反上述规定,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走过场或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信访处理制度

  1、党支部、监察室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2、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监察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听取其意见。

  (六)询问和质询制度

  1、医院党员有权对党组织有权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质询内容包括: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党组织政策决定的情况;涉及本单位经济发展、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党组织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和任职承诺履行情况;党组织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2、质询分为口头质询、书面质询两种形式。党员有权在正式场合、有关会议上对所在党支部或党(工)委班子成员口头质疑和询问,被质询人能够口头答复的当场答复;不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结果不满意的,经10名以上党员联名,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质询,书面质询署明质询人真实姓名,写明质询对象、质询内容;对被质询党组织书面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质询。

  3、对质询的答复坚持全面、真实、准确的原则。书面质询由被质询党组织负责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0内作出书面答复,以《质询答复文书》的形式由党组织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质询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解释。

  对已答复的事项,质询人以同样理由年内再次提出质询的,党组织可不作答复,但必须向质询人作出口头解释。

  4、对质询发现的问题,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向质询人通报并及时整改,质询人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书面申请上级党组织进行督查。

  5、对质询中发现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质询结束后,党组织及时将处理结果存档,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6、党员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p#副标题#e#

  六、监督方法

  (一)党支部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人力资源部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了解并掌握全院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党支部、监察室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必要时责成其做出说明。对党员违纪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院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监察室和纪检干部正当行使职权,要予以支持和保护。

  (六)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院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七、监督保障

  (一)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属实,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党支部、监察室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三)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四)党组织和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